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附件1)有關規定,自2020年9月1日由企業自主全面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業務。為保障我市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工作有效銜接及平穩過渡,現將相關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
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過程中,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驗收意見包括工程建設基本情況、工程變動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內容,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