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污水處理技術及運行管理
醫療污水處理技術及運行管理是近幾年各級領導最關心的問題,都覺得醫療污水處理技術難度大、管理復雜。醫院污水處理一般都歸屬醫院的后勤部門管理,由于場地狹小、資金短缺、環保意識相對薄弱、環保技術落后、專業人才缺乏、管理制度不完善和監督力度不夠,所以存在以下一些主要問題:
(1)有相當數量的醫院沒有污水處理設備,大量污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或市政下水道,對環境水體帶來潛在的影響
(2)在已建造污水處理設備的醫院中,有的設備經常停停轉轉,有的設備則無法運轉,也有一些設備所具有的能力無法滿足實際需要。
(3) 醫院在這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監督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具體管理排污設備的人員只是在經過簡單的培訓后就上崗了,有的則是由兼職人員擔任,由此產生了“前門”造福,“ 后門”排污的矛盾。 醫院污水處理和其他廢水廢棄物有本質的不同,它既污染環境又是產生疾病的感染源。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是擔負著醫療、教學、科研和預防四大任務的單位,是病人活動比較集中的場所。
“治病救人”、“救死扶傷”是醫院的宗旨。而防止環境污染、杜絕交叉感染、加強醫院污水治理也是醫院義不容辭的責任。否則就與醫院可持續發展不相適應,與21 世紀醫學發展方向不相適應,與建立長沙兩型城市不相適應。 本文針對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從專業角度淺談個人看法,供各級領導和同志們參考。不妥之處請諒解。 第一部分 醫療廢水處理運行規程及要求
一、如何正確理解執行《醫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名詞解釋 醫療機構污水: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污泥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廢氣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2、排放標準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在此法規中有兩個執行標準,即《排放標準》和《預處理標準》。 法規中規定:縣級以上、2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其外排污水如直接或間接排入天然水體則必須執行《排放標準》。在《排放標準》中規定常規監測指標一般有八項,COD、BOD、氨氮、懸浮物,PH、腸道致病菌、糞大腸菌群、腸道病毒。余氯在接觸消毒池出口為2-8mg/L,對傳染病醫院而言。余氯則應達到 3-10mmg/L范圍內。 外排出口總余氯小于0.5mg/L。這八項指標是常見的,如果為傳染病醫院,特殊治療醫療行業,必經特殊性的單項處理后再匯集入總污水處理設施。為確保污水處理方案的可行性,必須遵照《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報告書》中規定的工藝要求,請有水污染治理設計專項資質的環保公司進行設計、施工、并經各級環境檢測中心進行水質檢驗合格后,由環保局污染管理部門進行相關驗收。
3、預處理標準 法規中規定:縣級以下、20個床位以下的醫院外排污水必須經消毒后才能排放(符合預處理排放標準要求),對所有綜合性醫院而言:排入終端已建有并正常運行的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可執行預處理標準。在此標準中規定了腸道致病菌、腸道病毒、不得檢出。糞大腸菌群數可為5000MPN/L,高于排放標準10倍。PH值與排放標準相同,COD、BOD,高于排放標準4倍。懸浮物高于3倍,氨氮沒有要求。接觸消毒時間大于1小時,余氯必須在2-8mmg/L范圍內。對傳染病醫院而言。余氯則應達到 3-10mmg/L范圍內。盡管是執行《預處理排放標準》,還必需實行三同時要求。即:新建或改建醫院(醫療機構 )工程,環境保護工作必需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目前在長沙市城區,由于醫院的污水經處理后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然后送到各城市污水處理廠作進一步的深度處理,因此在城區的醫院污水可根據排水流向,按預處理標準執行。 最重要的是要嚴格按醫院的環境影響評價書的要求標準,因為只有這個才是環保執法的標準,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能擅自更改。
二、醫療污水處理工藝
1、原 則
2、污水處理工藝的選擇
3、醫院污水處理常用設備
原 則 環保“三同時”立項:獲取《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報告書》,環保實施方案審批,制定環保工程施工詳圖土建施工,設備安裝,設備設施調試,調試合格,環保監測現場采樣,現場評審,達標驗收。 清污分流: 在規劃污水處理時,應將天然水、非醫療用水、和醫療用水分流排放、特殊性質的醫療用水應特殊處理,再匯集到總污水處理系統統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