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處理能力在十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采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3、日處理能力在十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4、采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采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經過處理后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標準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來源: 時間:2020-11-05 09:26:36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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