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任務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等規定,現就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情形
排污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暫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
(一)“不能達標排放”類,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排污單位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特別要求的。
(二)“手續不全”類,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未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備案手續,但是已經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除外。
(三)“其他”類,如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未按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二、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對于存在多種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書應分別提出相應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時間最長的情形為準,不得累加,最長不超過一年。
排污單位應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合理確定整改期限。
三、整改通知書格式要求
整改通知書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具體格式詳見附件。
(一)正文。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企業基本信息,載明整改問題類型和整改時限,告知排污單位整改要求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法律后果。
(二)附件。內容包括排污限期整改要求,列明整改問題、整改內容、整改時限等,提出整改期限內污染物排放要求,列明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法定執行標準限值和自行監測要求等。
四、管理要求
(一)申請。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赴現場核查)。對于存在本通知規定的適用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主動提出整改方案,作出整改承諾,制定詳細的整改計劃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污單位未主動提出整改方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要求排污單位提交。
(二)下達。對于申請材料和整改方案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期間環境管理要求,告知相應法律責任和救濟權利等。
(三)整改。排污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整改通知書各項要求,按計劃完成整改措施,確保整改期間各項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排放標準限值,按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等。
(四)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完成整改后,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和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說明整改完成情況、達標排放情況和自行監測情況等,按程序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在整改期滿前取得排污許可證,鼓勵排污單位提前完成整改并報送申請材料。排污單位提前報送申請材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發現排污單位未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可以要求排污單位在申請批準的整改期限內繼續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
五、加強監管執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于整改進度緩慢或滯后的排污單位加強幫扶指導,定期通過信息平臺、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對于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或重點行業應當開展專項檢查。
排污單位未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完成整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違法違規核發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排污單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且繼續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整改通知書不替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有關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的責令改正決定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在整改之前、整改期間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繼續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均應依法予以處罰。
六、強化輿論監督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信息平臺公開整改通知書內容,并在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限期整改排污單位名單及其整改要求,公開通報無證排污等環境違法案例及處罰情況,將逾期未改且繼續排放污染物等無證排污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系統。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已發證的排污單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適用情形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樣本)
生態環境部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生態環境部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任務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等規定,現就排污限期整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情形
排污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暫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以下簡稱整改通知書)。
(一)“不能達標排放”類,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排污單位位于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特別要求的。
(二)“手續不全”類,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未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備案手續,但是已經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除外。
(三)“其他”類,如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未按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二、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為三個月至一年。對于存在多種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書應分別提出相應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時間最長的情形為準,不得累加,最長不超過一年。
排污單位應根據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合理確定整改期限。
三、整改通知書格式要求
整改通知書由正文和附件兩部分組成。具體格式詳見附件。
(一)正文。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企業基本信息,載明整改問題類型和整改時限,告知排污單位整改要求和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法律后果。
(二)附件。內容包括排污限期整改要求,列明整改問題、整改內容、整改時限等,提出整改期限內污染物排放要求,列明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法定執行標準限值和自行監測要求等。
四、管理要求
(一)申請。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赴現場核查)。對于存在本通知規定的適用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主動提出整改方案,作出整改承諾,制定詳細的整改計劃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污單位未主動提出整改方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要求排污單位提交。
(二)下達。對于申請材料和整改方案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期間環境管理要求,告知相應法律責任和救濟權利等。
(三)整改。排污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整改通知書各項要求,按計劃完成整改措施,確保整改期間各項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排放標準限值,按規范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檢查等。
(四)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完成整改后,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整改報告和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說明整改完成情況、達標排放情況和自行監測情況等,按程序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在整改期滿前取得排污許可證,鼓勵排污單位提前完成整改并報送申請材料。排污單位提前報送申請材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發現排污單位未按整改通知書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可以要求排污單位在申請批準的整改期限內繼續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
五、加強監管執法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于整改進度緩慢或滯后的排污單位加強幫扶指導,定期通過信息平臺、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對于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或重點行業應當開展專項檢查。
排污單位未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完成整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違法違規核發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排污單位逾期未完成整改,未在整改期限內取得排污許可證且繼續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整改通知書不替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有關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的責令改正決定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在整改之前、整改期間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并繼續超標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均應依法予以處罰。
六、強化輿論監督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信息平臺公開整改通知書內容,并在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限期整改排污單位名單及其整改要求,公開通報無證排污等環境違法案例及處罰情況,將逾期未改且繼續排放污染物等無證排污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情況納入社會誠信系統。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已發證的排污單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適用情形的,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樣本)
生態環境部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生態環境部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